建议亲属法立法规制准婚姻关系的缘由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5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建议亲属法立法规制准婚姻关系的缘由

  第一,男女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形成了很大的不婚“同居族”。

  文化越发达的地区,同居族越多。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两性结合关系的形式,满足人们对两性生活不同层次的需求,而这种愿望和选择是无可指责的。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属于“男女作风问题”,严重的要予以依法制裁。但是大量的同居现象说明,任何社会现象只要不是反社会、反人民,就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也应当对此作出新的规定。

  第二,异性当事人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就必然涉及到同居当事人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抚养、认领、准正以及亲属关系等问题。但如果因此发生民事纠纷,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法院都要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法律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制,更大的问题是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不能保护这些关系中的弱者的权利,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无法进行救济。法律不规范这样情况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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