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娶丈母娘 9年离婚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4月26日,湘潭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罕见的离婚案件,依法当庭宣判准予曾是岳婿的原告贺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该县锦石乡现年53岁的贺某与37岁的邓某原系岳婿关系,贺某之女与邓某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不到两年时间,贺某之女患精神病死亡。不久,贺某之夫陈某也因病死亡,留下二个未成年的小孩。于是,邓某经常去岳家为当时的岳母贺某料理家务。一来二去,俩人便发生了恋情。1997年1月,贺某与邓某顶住各方压力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贺某将自己原有的房屋进行了处理,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一起到邓某家居住。同时,将两个小孩改姓为邓,两小孩并称邓某为父亲。贺某与邓某再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两人年龄差距悬殊,带来双方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双方难以共同生活。贺某于2006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邓某结婚,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当地群众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且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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