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觅新欢擅自堕胎 丈夫获赔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8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妻子刘某因嫌丈夫崔某老实没出息,于是擅自打掉腹中胎儿,并向崔某提出离婚。5月8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但刘某赔偿崔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刘某与崔某均为利津县陈庄镇某村村民,两人于2006年1月结婚。同年4月,刘某怀孕。婚后,刘某因嫌崔某老实、没出息,便想与崔某离婚另寻他欢。最终,刘某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并于2007年3月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崔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刘某未与自己商量,就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力,对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和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刘某未经丈夫崔某同意便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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