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女儿由生抚养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因为女儿被鉴定出非亲生,武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一审判决,武先生从前妻处获赔精神损失1万元。

  武先生与曾女士于2005年9月5日协议离婚,2岁的女儿由武先生抚养。同年9月29日,经法医物证司鉴定所鉴定,武先生与女儿小雨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曾女士是小雨的亲生母亲。为此,武先生将曾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书可以认定,曾女士在与武先生尚未离婚之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一女。对此,武先生并不知情。曾女士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贞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武先生的感情,给武先生在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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