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离婚后归女方 男方欠债不还仍被拍卖

发布时间:2016年4月5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新干法院网讯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法院在执行男方欠贷款一案中将该房屋查封,女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2009年11月1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拍卖了陈某的房屋,将拍卖款35万元用于清偿贷款。

  2007年10月25日,张某用其与妻子陈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幢向新干县信用联社抵押贷款40万元用于经商。2008年4月28日,张某与其妻陈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某所有,张某负责归还这笔贷款。2008年上12月,因张某生意亏损贷款到期未还,信用社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40万元及利息,信用社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张某逃至外地拒不还款,信用社于2009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干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将抵押房产查封拟向社会公开拍卖。陈某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张某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作了划分,该房归她所有,法院不能处理该房。

  法院认为,抵押权成立后,不管抵押物的权属变动如何,除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灭失的情形外,抵罪权人均有权要求就抵押物进行变现,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人民法院有权应抵押人的申请处理该房产,故驳回陈某异议,依法对房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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