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出轨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为向出轨丈夫索要赔偿,王女士将池先生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与池先生离婚,孩子均由池先生抚养;池先生给付王女士1万元补偿款、5万元赔偿金。
        王女士与池先生于1984年结婚,婚后一家人其乐融融地生活了多年。自2000年双方到北京发展后,池先生逐渐对王女士冷漠。随后,王女士发现池先生与她人同居,经双方协商池先生仍无好转。


        后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与池先生离婚,子女由王女士抚养,池先生每月给付子女500元,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池先生开办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还称,因第三者问题,池先生曾答应给付自己20万元补偿,并写有书面协议。王女士要求池先生按照协议履行。池先生同意离婚,表示同意王女士关于孩子抚养的意见,并表示愿意分期给付子女补偿4万元、给付王女士补偿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以池先生与他人同居,并生一子,存在过错;请求变更孩子均由池先生抚养;因池先生过错,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为由上诉到中院。


        在中院审理过程中,依据王女士申请,到医院调取了张某的产科病历,病历中家属一栏中有池先生签字,并注明与病人关系为夫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池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池先生存在过错。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许。关于子女抚养,王女士提出子女由池先生抚养,池先生表示同意,亦应准许。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池先生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因其负有过错,故应给付王女士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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