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7]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过错方的侵权责任要件有四因素:

第一,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存在侵犯配偶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损害事实。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少;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身体机能或器官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尤其在婚姻中,婚姻关系往往存续很长的时间,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形态并不都是现存的财产。例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婚后多年承担了全部家庭义务和抚养照看孩子,即所谓牺自己而帮助另一方成功,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会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伤残)等。精神损害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和创伤。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导致婚姻系的完全破裂。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素,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的原则。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夫妻配偶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8]据此,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主要有:第一,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权,侵权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构成重婚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姘居,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姘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属于过错行为。第三,通*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配偶一方的通*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感情,具有过错。

第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产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这种损害事实。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受害人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须离婚事件的发生。只有离婚的发生,才导致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认为我国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在离婚时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财产权属未确定,赔偿则无法进行。而且,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完全破裂,离婚是过错行为所造成的重要果,是前面第一个要件损害事实的一部分。如果当事人不离婚,则不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开始。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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