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家住武昌的柏刚与孙丽结婚了。婚后初期,两人关系尚好,可不久后,柏刚无意中发现,妻子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在婚前曾和他人同居达三年之久,这让柏刚备感屈辱和压抑。
柏刚多次就此和妻子争吵,夫妻关系因此变得十分糟糕。在经历了近一年的冷战之后,柏刚起诉离婚。按理,结婚不到两年,工薪阶层的他们没有多少积蓄,但柏刚曾无意中看到,妻子有一张10万元和一张15万元的定期存款单,都是婚后存入的。他曾问过妻子,但妻子不肯告诉他。现今,双方离婚,这25万的存款,是否应当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昨日,他找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欣咨询。
关欣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柏刚妻子名下的数额较大的存款,在无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为婚前财产,或所有权为他人享有的情况下,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能仅凭婚后时间短暂,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积累而推理出这钱为他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