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留不住准新娘 保证人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8年3月7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保证书留不住准新娘 保证人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09-11-17 09:31:38






    新干法院网讯 为人介绍对象,并写下保证书,保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赔偿。2009年11月1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袁月英赔偿原告李小军损失11760元。

    2008年12月中旬,原告李小军的父亲李桂孙来到被告袁月英家,要袁月英帮李小军介绍对象。袁月英说不知道有没有合适的,就去问一个叫蔡小红的妇女。同年12月28日,李小军及李桂孙来到袁月英家,袁月英叫出蔡小红与他们见面,蔡小红说有合适的,就打电话给一个家住泰和的老太婆,说有一个女的适合李小军,就要原告父子、袁月英、蔡小红等四人都到泰和去,因天色已晚,四人当日在泰和住宿一夜。12月29日,老太婆给一个家住永新的左老头(真名左家吉)打电话,左老头要求所有人都去永新,在车站与左老头见面,接着又在一个饭店与女方见了面,女方来了两个人,即王梅与其姐夫李小华(实际上都是化名,真名叫王小梅与李点章)。当晚原告父子等几人又在永新住了一夜。因见面后双方都很满意,女方提出要到原告家里去看一下,12月30日,原告父子等四人包租一辆小车,搭载泰和老太婆、永新左老头及王梅、李小华四人一同返回新干麦斜李小军家中,当晚相亲双方谈好礼金为2.6万元,2009年正月初九结婚,但礼金要先付一半1.3万元到女方。谈好后,李桂孙将1.3万元给袁月英,袁月英当场交给女方,左老头和老太婆提出要先交一半的介绍费2000元(四个介绍人平分),李桂孙听后说:“打好结婚证后介绍费一并给,不少你们一分钱”。故当时未给付介绍费。12月31日早上,王梅及李小华返回永新,在新干长途车站送女方走时,原告又给了3800元到袁月英,然后袁月英再将3800元转给女方。2009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八),李小军及其姐姐、姐夫还有袁月英四人坐客车到永新县,找到王梅及李小华,要求女方如果不同意结婚就退礼金,女方说要在今年3月份拿到新身份证就结婚,如果没结婚就退钱。当晚,李小军等四人在永新住一夜。住宿期间,女方由李小华执笔,向袁月英出具一张领金条,载明:“今收到袁月英领金一万六仟捌佰元正,在今年二00九年三月底办手续,如果不同意办手续,一切有袁月英拿回领金,袁月英要女方拿回”等字样。尔后,袁月英又向原告方出具一份担保证,载明“如果女方不同意办手续,在二00九年三月底没有办好手续就男方要袁月英一切负责”等字样。次日,原告等四人返回新干。尔后,原告打王梅的电话,总是打不通。2009年2月底,永新县公安局打电话给原告,说女方王梅等人因诈骗被抓。2009年3月6日,原告父子、袁月英、蔡小红还有一个村干部及原告另外两个亲属等5-6人到永新县。次日,袁月英等人到永新县公安局,向公安局提交了领金条及担保证,并向公安局提供了相关情况。永新县公安局追获女方赃款2000元,并退回给原告李小军。为其余款项索赔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袁月英赔偿其经济损失24205元。另查明,原告李小军及被告袁月英等人总共往返永新县三次,用去旅差费用酌情确定为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袁月英为原告李小军介绍对象本身并不违法,双方之间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尽管袁月英未得到约定的介绍费,但这并不能成为袁月英免除相关义务的前提,结合女方王梅、李小华向袁月英出具的“领金”条及袁月英向原告出具的“担保证”来考虑,女方王梅注明的是收到袁月英领金16800元,意即该款经过袁月英之手,并承诺在2009年3月底与原告办理结婚手续,否则,袁月英有权向女方王梅拿回“领金”,同时,袁月英亦向原告保证,如果女方在2009年3月底没有办好手续,原告有权要求袁月英一切负责。这里所讲的“袁月英一切负责”按常理应理解为若女方王梅在2009年3月底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袁月英负责赔偿。而女方王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原告的钱财,并未按期与原告办理结婚手续,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袁月英负担。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原告以大额“礼金和介绍费”为对价,在对王梅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建立婚约关系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称已给付袁月英介绍费4000元,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辩称其受胁迫写下保证,并无任何证据证实。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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