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0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才能构成感情破裂:

  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二是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与离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5245588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