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受害人能获得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婚内侵权在当前社会视夫妻之间的矛盾为家庭内部矛盾,不用法律即可调适的错误思想,现有的法律也把离婚请求的提起作为夫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导致受损害的夫妻一方,只有起诉离婚时才能向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下面有婚姻法频道详细介绍婚内侵权的法律知识。

  婚内侵权,受害人能获得赔偿吗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2010年元月3日,丈夫李某在与妻子刘某在广东某工厂收购化学废品时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致看刘某身体多处烧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法院依法调解双方离婚,但在离婚调解生效后,刘某向事发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

  就当前而言, 审判实践中婚内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在广大偏远的农村、山区还相当普遍。对这类特殊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婚内侵权索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的,如同“羊毛出在羊身上”,没有执行意义;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人身权利受损理应获得赔偿,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和婚内有无财产均不影响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究竟应如何处理?我们不妨作一下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管是谁,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因侵害人身份不同、不因侵害人有无财产而得不到保护。夫妻之间财产权利可以共享,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身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有很强的独立性。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通的,并无本质区别。婚内侵权主体身份与财产属性不应成为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依据。

  其次,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者尤其是妇女人身权益的需要。在我国,殴打、残害、虐待妇女、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婚内侵权行为仍然存在。若获赔只在离婚时才能实现,或者以离婚为代价,这对受害人太过于苛刻和残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变相怂恿、鼓励侵权人藐视受害人的权利,使如此的侵权行为得不到遏制。同样是人身伤害,陌生人之间存在侵权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却存在身份上、财产上的的豁免,这公平正义的实质内涵是相悖的。

  最后,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我国婚姻法向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是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迈向文明的象征。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执行确立了法律基础。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赔偿要求相当于用自己的财产赔给自己,无赔偿的本来意义。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妻子在遭受人身损害时提出赔偿,可使自己的人身健康权得到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夫妻平等地位的强化,也对采用家庭暴力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以极大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更有利于家庭的长久和谐。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及特点

  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无疑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

  1、必须存在侵权行为

  2、出现侵权结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全文阅读】

  婚内侵权行为的分类

  根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

  第一,配偶一方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其常见行为主要有:

  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对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配偶一方故意损坏另一方....【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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