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4年2月5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这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婚内侵权的保护。下面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的保护。

  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我国关于这类侵权方式的解决方法有五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前四种方式还好操作,但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那么容易操作了。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说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延伸阅读:确立离婚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众所周知,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妇女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妻子根本就谈不上健康权。当今社会,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妇女权益在某些方面也确实得到了保护。但是,封建思想残余仍有市场,加之法律规定尚不完备,执法尺度尚不统一,夫妻间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情况下实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意义重大。

  1、实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不仅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且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补救。

  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2、实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增进社会安定团结。

  3、实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随着夫妻间侵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强化夫妻间互敬互爱、相互扶助等优良道德准则的推广。增强夫妻间的道德观念,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从而加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个司法实践者,笔者坚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将会更加产生成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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