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抢前夫拆迁费变成“第三者” 与正室较劲

发布时间:2014年8月4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他前妻做了我们的第三者,一个劲儿地想与他和好。实际上,她的目的是争那笔拆迁费。一旦她把我丈夫夺走,拆迁费是不是也被夺走了?拆迁费有没有我的份呢?我该怎么办?”昨天,开发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向本报反映。

  她说,自己之所以不愿意透露姓名,主要是担心丈夫误解。

  据这位女士说,她与丈夫结婚时,丈夫的前妻带走了孩子和所有存款,只留下一处民房给了男方。婚后,家庭也比较和睦,不知不觉中,日子过去了3年。

  去年下半年,村里传出要拆迁的事,他的前妻突然就出现了,经常借孩子的事找她的丈夫。“起初,我并没有在意,因为丈夫毕竟是前妻孩子的父亲,为孩子的事接触,是可以理解的。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越来往越密切,丈夫现在经常连招呼也不打,就去前妻处,还经常不回来。”这位女士很是忧怨地说,“我听邻居说,当初他们离婚的时候,前妻认为那幢民房不值什么钱,所以留给了男方。而今,听说这里要拆迁值钱了,后悔了,想和好,以便争拆迁费。”她很是担心:“丈夫那幢平房,户头写在丈夫的名下。如果他们二人又和好了,房子是不是就归他们二人了?我和孩子是否有份呢?另外,他前妻做‘第三者’,是不是应该受到什么惩罚?”

  就这位女士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姚晓玲律师,姚律师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上述事件中,在丈夫与其前妻离婚后,平房确定为丈夫所有。在丈夫与这位女士再婚后,这个平房就属于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该平房与丈夫的前妻无关,也不属于丈夫与后面这位女士的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前妻夺得了这位女士的丈夫,也无法得到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这要取决于男方的意愿和处置权。

  另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现在丈夫与其前妻同居,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应受到谴责。但这属于道德的范畴,尚无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进行惩罚。

  如果这位女士要求离婚的话,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损害赔偿。这位女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少分或不分给有过错一方财产,也可以请求有过错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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