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4年9月5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新 《婚姻法》 第 37 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 39 条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该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它强调男女双方享受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今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在一个较好的 环境 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另外,目前在我国许多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还存在实际差别,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在经济地位、生活能力上总体较弱,适当照顾是必要的,所以明确了照顾的性别;起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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