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长辈的协议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月7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郭雷(化名)、郭良(化名)系同胞兄弟,1986年2月13日,郭雷、郭良兄弟分家,分家单约定“北房三间归郭雷,西房三间归郭良所有。2000年3月22日,郭雷、郭良签定协议,该协议约定:郭雷将北房三间、家具交给郭良所有,宅基地由郭良使用,并约定父母由郭良负责赡养,郭雷不再承担赡养费用等内容,协议后,郭良将北房三间拆除,在宅院内翻建房屋居住。
  2009年3月,其父母起诉要求郭雷、郭良等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父母的医疗费由郭雷、郭良各承担六分之一。不久郭雷认识到约定不赡养父母的做法是错误的,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返还其应得的房产。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00年3月22日郭雷、郭良签订的“建房占宅协议书”分为二个部分,其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本案争议之北房三间已于该协议签订后拆除,标的物灭失,故郭雷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不予支持;因宅基地使用发生争议,应由当地乡以上政府处理,故郭雷请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不予支持;2000年3月22日签订的“建房占宅协议书”,关于财产处理部分内容,是双方合意法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郭雷要求确认该“建房占宅协议”无效,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郭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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