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宅基地拆迁 补偿协议该如何签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我家有个宅基地,2004年卖了,但未过户。2007年拆迁,开发商与买房者签订补偿协议,依据是买房者与我签订的买卖契约。后我起诉至法院,区院及中院均判决买卖契约无效。我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其与我订立补偿协议,开发商的说法是他们已经与买房者订立了一份协议,需要我去要回那份协议才能与我签订补偿协议。我想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孙女士近日致电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

【解答】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规定,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故您作为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给予您补偿安置,您可以要求拆迁人对您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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