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 因病危情形消失而无效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0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丧偶的老刘有一对儿女。3个月前,老刘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医生诊断其有生命危险。在这种危急情况下,老刘要求参与抢救的3名交警和医护人员当见证人,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对自己的财产继承事宜做了交代。如今,老刘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请问:老刘的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遗嘱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5种,法律对各种遗嘱的有效成立都有相应的要求。其中,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刘当时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且有生命危险,属于“危急情况”,且口授遗嘱时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因此,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现在老刘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这说明他已经有条件、有能力采用其他的形式立遗嘱,这份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法律效力了。

  如果老刘在未另立遗嘱的情况下不幸死亡,其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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