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身份上的契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希望建立与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同等的效力的关系,通过协议缔结私法上的契约而成立的,对此,也可大体上按照婚姻法的成立去理解。我国的合同法并未将收养协议纳入其调整范围。主流观点是调整这些合同的法律规范早已存在并完成了单独立法,要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重复。
收养协议处分了人身权方面的特殊权利,不能够完全一概同处分财产关系的合同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