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生育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供你参考,详细情况建议直接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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