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5月,张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自己前夫金某的母亲王某起诉称张女士及金某因购房借款20万元,王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证据是由前夫金某签署的借条,落款的时间恰好是在1999年8月张女士夫妻购房期间;一份则是银行转帐凭证,凭证显示1999年8月21日,王某曾从自己的银行帐户中转帐20万元到卖房人的帐户中。
张女士不禁感到愕然,当初购房时由于张女士与金某工作繁忙,所以夫妻俩将购房事宜全权委托婆婆王某办理,购房款是张女士向自己的亲友多方筹资后将款项交给婆婆王某,由王某代付,根本不存在向其借款之说。而且2008年初,张女士与金某通过诉讼判决离婚,在庭审中,金某明确陈述:“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法庭作出照顾女方、照顾带孩子一方的判决,令对方心存不满,才导致这场债务纠纷的诉讼。虽然明知这笔债务子虚乌有,但对方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似乎很难找到破绽,于是张女士忧心忡忡,立即找到曾为她代理离婚案的高新年老师,出于对高老师专业素质的信任,张女士再次委托高老师代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高老师接到案件后仔细分析了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这两份证据互相印证,表面上看很难推翻,可以说整个局面对张女士十分不利。于是高老师让张女士回忆当初交付王某这笔20万元钱时的细节,包括交付的时间、款项的构成等等,张女士回忆了许久终于想起了一个关键性的细节,这笔20万元钱中约有8万元是自己朋友借给自己的钱,由于存单尚未到期,张女士将朋友的存单交给婆婆王某由王某直接提取后转帐。这一线索也成为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高老师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六份申请书,分别是申请鉴定王某出具的借条的书写时间、申请调取王某支付卖房人20万元的银行明细账单以及张女士朋友存单中8万元现金领取时间、领取地点以及领取人签名等事项。
上述的调查持续数月,期间法院还告知我方各家鉴定机构均回复,由于鉴定条件以及检测手段的限制无法对借条的书写时间做出鉴定,这样我方的唯一希望就是银行记录对事实的印证上了。最终调查结果出来了,首先是王某的银行明细账单显示,王某转帐的20万元明细账单中恰有一笔8万余元的钱曾在2002年10月7日10:08分存入其银行帐户。而张女士的朋友的存单明细显示该存单中的8万元现金是在2002年10月7日10:04分被取出,加上利息总计被取出83681.36元,4分钟后王某在银行的同一柜台存入83600元。
根据调查的证据材料,维情律师确定了庭审代理方案,即王某声称的20万元债务根本不存在,根据银行存取款所显示的信息分析,在同一银行同一柜员处,前后相差4分钟提取和存入金额在去除尾数后相等的钱款,加之王某作为代理购房的身份和需支付购房款等事实,可以得出王某提供的借条系伪造的结论。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审整整经过了八个多月的审理,其中共计六次开庭后和五次调解,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借条的真实性无法鉴定,因此从借贷的基础事实、目的和背景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王某在购房的过程中自始自终担当家事全权代理的角色,基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信赖,在购房款的转移过程中并未留下字据。鉴于已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王某主张的债权中有张女士的朋友处取来的存款,这就足以证明王某主张的借款来源并非其所称全部是自己的积蓄,故王某主张的债权存在严重的瑕疵。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补充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出借的二十万元资金来源,还有许多证人证言,但最终均没有被法庭采纳。经过了六个多月的调查与审理,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扑朔迷离的借贷纠纷,历时一年多,终于有了公正的结果,张女士也非常感谢徐律师辛苦的调查工作与出色的专业素质充分地维护了她的权益,从而没有让王某及其前夫金某的“阴谋”得逞。
离婚后夫妻债务纠纷层出不穷,维情婚姻律师认为,通过单方出具的借条来主张债务是离婚后夫妻债务纠纷中很常见的情形,而更多当事人往往依赖于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当前技术条件的种种限制,对被鉴定物(欠条)的要求较高,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可以通过鉴定确定真伪的,很多人也因此承担冤枉之债。遇到这样的情形,高老师建议:应多从借贷的形成基础、借款构成、借款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去考虑案情,而不能仅局限于借条本身,这样才能找出对方主张的债权的瑕疵,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