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缔结婚姻关系时女方什么情况算骗婚?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2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Tags: 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缔结婚姻关系时女方什么情况算骗婚

 赵娟律师,沛县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其实是两回事。其中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肯定是要先成立了之后,才能具体说是否有效。当然,不管是成立还是生效都是受一些要件限制的,那么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三、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的区别有哪些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有其相似与相联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一,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有没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该婚姻不存在,当然更无“有效”与“无效”可言。二,婚姻的成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如上所述,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真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结婚障碍;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比如,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后同意结婚或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届满,该婚姻确定为有效婚姻。

因此,有必要区别婚姻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这一区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此,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为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许有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不成立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既然均为无效,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因为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其反面解释,未经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经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婚姻即使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认为此种区分无法律上的意义与目的。

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区分婚姻成立要件与婚姻生效要件,毕竟这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而要是男女之间都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的话,自然也就无从说起婚姻效力的问题。就婚姻成立的要件来看,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缔结婚姻关系时女方什么情况算骗婚?

一、缔结婚姻关系时女方什么情况算骗婚

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况属于骗婚。

二、哪些情况下不认为是骗婚

1、如果一方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的彩礼,则不能按骗婚处理。

2、在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建议男方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男方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利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支持给付人提出的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三、婚姻法中怎么处理骗婚的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是受胁迫与另一方缔结婚姻的,此时该婚姻关系可以请求撤销,如果是一方因钱财诱骗对方或者是故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而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此时过错方便构成骗婚罪,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本段婚姻为无效婚姻,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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