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娟律师,沛县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一种形式,不是合法的婚姻。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无效婚姻的特征、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无效婚姻的特征
无效婚姻制度规定了无效婚姻的特征:
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二、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
《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法律设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愿一方在一年内享有撤销请求权,一旦该婚姻基于非自愿一方之申请被依法撤销,则成为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法律对于非自愿婚姻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态度,非依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法律不予干涉。
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的法律内容,无效的婚姻被解除的,自始无效,在考虑与另一个人形成婚姻关系之前,应当慎重而行,仔细审查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我国婚姻法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
2、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此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的关系,即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对养子女也适用。比如,养子女与养祖父关系形成后,养子女即可以与其他兄弟姐妹一样,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养祖父的财产。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