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5245588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