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8日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关于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新条例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另外,关于可撤销婚姻,新条例规定: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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